為加快促進宜春區域鋰產品交易市場的平穩健康和繁榮發展,宜春市屬國企-宜春礦業全資子公司宜春力迅將于今年面向全國開展碳酸鋰、鋰云母產品網上競價銷售活動。首次活動日期定于5月28日,首批競價銷售產品為江西九嶺鋰業代工生產的電池級碳酸鋰,現將相關競價銷售事宜予以公告,竭誠歡迎各界有意之士商洽競價。
一、報名及競價時間
報名時間為:2024年5月23日16:00-5月27日16:00
競價時間為:2024年5月28日9:30-11:30
二、競價方式
線上競價(宜春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官網跳轉或平臺PC端網址為:https://www.jx968969.com/li-auction-web/#/mainPage),采取平臺加價的方式,每次最小加價額度為200元/噸,每次最大加價額度為20000元/噸。
三、競價產品信息
(一)品種:電池級碳酸鋰;
(二)數量:192噸;
(三)底價(含稅價):競買人競價日登陸平臺后顯示底價;
(四)產品指標:以生產廠家檢測報告為準;
(五)包裝規格:500KG噸包;
(六)付款方式:先款后貨,具體按照簽訂《銷售合同》為準(銷售合同范本見附件3);
(七)運輸方式:客戶自提。
(八)生產廠家:江西九嶺鋰業股份有限公司
(九)生產月份:2024年5月
四、競價規則
(一)競買人在競價平臺注冊登錄。競價日前五個自然日進行報名,報名后按照參考價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金賬戶信息見附件2)。競價期間競買人可在前次報價的基礎上向較高價格或較多數量再次報價,但不接受反向調整報價及數量,最終成交價以競買人最后一次報價為準(詳細見附件1:競價規則)。
(二)收取履約保證金。為規范競價行為,約束客戶按要求完全履行競價結果,需向所有競買人收取履約保證金。經確認收到履約保證金后,競買人取得參與實際競價的系統權限,未繳納保證金的會員只有登錄權限,在系統內無任何使用權限。競價結束后,競得者支付的履約保證金暫時不予退還,待相應合同完全履約后退回原付款賬戶,其余未競得者的保證金在競價結束后3個自然日內全額退還原付款賬戶。
五、其他事項
詳細的競價公告及競價規則見平臺系統(平臺PC端網址為:https://www.jx968969.com/li-auction-web/#/mainPage)本公告最終解釋權歸宜春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聯系人:吳 斌 13767519617
羅 攀 18370574960
特此邀請!
宜春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
2024年5月23日
附件1:
宜春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鋰產品競價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宜春鋰電新能源產業發展,繁榮宜春鋰產品市場,促進鋰產品交易,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的主要競價標的物為碳酸鋰、鋰云母精礦等,參與競價活動的競買人須遵守本規則的各項條款,并對自身行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三條 本競價活動由宜春市屬國企——宜春市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全資子公司宜春市力迅礦業服務有限公司組織實施。
第二章 競價須知
第四條 參與競價活動的競買人須為合法存續的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企業法人(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企業除外,如不符合條件參與競買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競買人在報名前需使用合法有效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進行平臺的注冊登錄,取得網上競價資格。
第六條 競價報名時間為當次競價日前5個自然日內。
第七條 競價日具體日期將按照標的物的不同另行于競價平臺內公布。競價時間為競價日當天9:30-11:30。
第八條 競買人報名時須先繳納競價標的物參考價10%的保證金價款,方可取得競價參與資格,即繳納的保證金價款=(標的物保證金參考價×競買人擬競價數量)×10%,參考價將于報名期間在競價平臺內公示。
第九條 標的物保證金參考價將參考宜春地區鋰產品近期現貨銷售成交價、亞洲金屬網、上海鋼聯和SMM上海有色網碳酸鋰報價。
第十條 標的物底價將于競價日當天9:00-9:30在競價平臺內公示。
第十一條 競買人報名參與競價時,繳納的保證金價款將進行凍結。競價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價款,將于3個自然日內自動解凍返回原賬戶;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價款,將于完成交易后3個自然日內自動解凍返回原賬戶;以上保證金在凍結期間均不計利息。
第十二條 保證金須由競買人(暫不接受代繳保證金)在競價日前1個自然日內的16:00以前繳至保證金賬戶方為有效。賬戶名稱:宜春力迅礦業服務有限公司,開戶行及賬號:中國銀行宜春市宜陽支行196259504965。
第十三條 標的物信息將在競價日前5個自然日內在競價平臺進行公示,其中包括品種、數量、存儲地址、生產廠家和產品指標等必要信息,檢測報告將于標的物交付時提供。
第三章 競價原則
第十四條 本平臺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數量優先”的原則進行競價。價格優先:較高價格買進報價優先于較低價格買進報價;時間優先:當價格相同的,先報價者優先于后報價者(先后順序按競價平臺接受報價的時間確定);數量優先:當價格及時間均相同時,報價數量大者優先于報價數量小者。
第十五條 本平臺標的物計量單位為噸,其中碳酸鋰最低交易數量為10噸,鋰云母精礦最低交易數量為500噸;碳酸鋰最小變動數量為1噸,每次最小變動價格為200元/噸,每次最大變動價格為20000元/噸;鋰云母精礦最小變動數量為1噸,每次最小變動價格為20元/噸,每次最大變動價格為2000元/噸。
第十六條 競價期間競買人可在前次報價的基礎上向較高價格或較多數量多次報價,但不接受反向調整報價及數量,最終成交價以競買人最后一次報價為準。
第四章 競價公示
第十七條 競價結束后,競買人可在平臺自行查閱本企業的中標信息,同時平臺也將在競價結束后發送短信至中標企業聯系人。
第十八條 本平臺只負責網上競價,競價結束后雙方按照中標結果三個工作日內至宜春力迅礦業服務有限公司(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明月北路1166號國際商務中心B座18樓)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合同》范本將與標的物信息一同在競價平臺進行公示)。
第五章 免責約定
第十九條 當最后一名中標競買人提交的競標數量大于剩余標的物數量時,可選擇購買或放棄該部分標的物,交易雙方和競價平臺均不承擔違約責任,如中標競買人放棄該部分標的物,剩余標的物將于下一批次重新進行競價交易。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中標競買人逾期未支付相應價款或未辦理交付手續的,其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另一年內不得在本平臺參與相關競價活動,其競得標的物將于下一批次重新進行競價交易。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競價交易過程中可能出現不可抗力因素,具體條款在《銷售合同》中另行約定。
第二十二條 所有標的物相關信息及質量由生產廠家負責保證,本平臺概不承擔競價標的物的信息真偽和質量優劣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競買人報名并預交了保證金取得交易資格后,就表明已經認可本平臺相關流程和所有規定,同意并遵守本規則的所有條款,承擔本規則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宜春市力迅礦業服務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2:
保證金賬戶信息
賬戶名稱:宜春力迅礦業服務有限公司,開戶行及賬號:中國銀行宜春市宜陽支行 196259504965。
附件3:
碳酸鋰購銷合同
合同編號:【 】
供方: 需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供需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合作共贏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一致,就需方向供方購買碳酸鋰產品相關事宜,簽訂合同如下:
一、產品名稱、規格、數量、金額:
產品名稱 規格 干基含量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
(元/噸) 不含稅金額(元) 稅額(元) 總金額(元)
碳酸鋰 電池級 按雙方技術控制指標 噸
合計 人民幣: 元整 (含13%稅價等)
二、質量標準、檢驗方法及提出異議期限:
供方按附件1標準交貨,需方如有質量異議應在提貨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提出后雙方就交付貨物進行取樣并交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按本合同約定標準及方法檢驗,若異議成立供方可接受換貨處理,檢驗費用由供方承擔,如異議不成立,檢驗費用由需方承擔。若需方超過3日未書面提出,視為供方所交付為合格產品。需方因使用、保管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得提出異議。若需方在提貨后3日內提出品質異議,但未經供方書面同意擅自使用該批貨物,則視為需方默認該批次貨物合格。
具體檢驗方法:
①水份取樣:每車取綜合樣,分成兩份,每份約400克左右
②水份檢測:依據GB/T6284化工產品中水分測定的通用方法--干燥減重法
稱取≈10g混合均勻的試樣,放入已同步恒重的稱量瓶中,放置于電熱鼓風干燥箱中(105±2)℃下加熱烘干至恒重(3H),計算干燥后試料減少的質量。
計算公式:水分含量=(稱量瓶重量+試料干燥前重量—干燥后試料和稱量瓶總質量)*100
③主含量檢測:依據GB/T 11064.1-2013碳酸鋰量測定--酸堿滴定法
試驗預先在250~260℃馬弗爐中灼燒2H,置于干燥器中,冷卻至室溫,用鹽酸標準溶液滴定其碳酸鋰含量,做平行樣取平均值。
④雜質元素按原子吸收法進行測定。
三、交提貨時間、地點、運輸方式和費用負擔:
提貨方式:需方自提,貨物裝卸及運輸由需方自行負責,費用由需方自行承擔。
提貨時間: 年 月 日
提貨地點:供方指定地點
四、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500/KG噸袋包裝,托盤打包,包裝物由供方提供,包裝物不回收。
五、結算方式:
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結算和付款:
全款到后發貨,付款方式: 100 %公對公轉賬。需方應于本合同簽訂生效后3日內付清合同貨款,供方收到全額貨款后10日內通知需方提貨,需方應于供方通知的時間內完成提貨。
需方提貨后三十日內,供方應全額向需方交付貨物增值稅發票。
六、違約責任:
1、需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全部貨款,若需方逾期支付貨款,每逾期一天,應按未支付貨款的5‰向供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支付達到7日以上,供方有權經通知需方后選擇以下任一種方式:
(1)解除合同,需方應承擔合同總金額30%的違約金,且如需方提前提貨,則需方應自付費用返還已交付的全部貨物(如貨物已被需方使用,則需方應支付同等金額的貨款);
(2)暫停供貨,留置該批貨物并按1000元/噸/天向需方收取倉儲保管費直至所有應付款項支付完畢,或自行處置該批貨物(包括但不限于轉賣給其他第三方)以減少供方的經濟損失,需方對此無異議;待需方付清貨款后可恢復履行,交貨時間另行協商。
2、供方在收到全部貨款后應及時交付貨物,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交付部分貨物的5‰/天向需方支付違約金。
(1)逾期超過七天(自然日),需方有權解除合同,供方應向需方支付合同總額的30%的違約金。
(2) 若供方交付貨物未達到需方要求指標且換貨后仍不合格的,需方有權解除合同,供方需向需方支付30%的違約金。
3、需方應及時接收貨物,若需方逾期接收或拒絕接收,經供方催告三次以上(含三次)且超過5個工作日仍不接收的,供方有權自行處置該批貨物(包括但不限于轉賣給其他第三方),需方應承擔供方該批貨物的往返運費、人工費、差價損失(即該批貨物按本合同正常履約的總價減去供方自行處置時總價的差額,如有)等全部損失。需方要求供方重新供應該批次貨物的,雙方須另行協商并書面確認供貨時間。
4、供需雙方有其他違約行為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民法典》的有關條款執行。
5、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追究其違約責任而支出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用等。
七、解決合同糾紛方式:
如發生糾紛時,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所有權歸屬及風險轉移:
1、需方未向供方支付貨款或未能支付全部貨款的,即使需方已收到或提取貨物,該未支付貨款部分的貨物的所有權仍然歸屬供方,供方有權在本合同規定的支付日后,就需方未支付部分的貨物主張權利。
2、自貨物經供方自提后,一切貨物風險轉移至需方承擔。
九、不可抗力:
1、下列事件可認為是不可抗力事件:戰爭、動亂、地震、颶風、洪水、冰雹、雪災、疫情防控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雙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時,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或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后24小時內通知對方,并在其后2日內向對方提供有效證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損失由雙方各自承擔,一方未盡通知義務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減少損失的,應就擴大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十、其它約定事項:
1、本合同以傳真、掃描件等書面方式簽訂與原件同具法律效力,供方收到需方簽字蓋章件后,供方簽字蓋章后寄回。
2、本合同一式兩份,供需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經雙方有權代表簽字并蓋章后生效。
3、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補充,都應另行簽訂書面的補充或修改協議,對本合同的任何非印刷的私自改動均為非法和無效。未盡事宜,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附件:雙方約定的產品技術質量標準
(本頁無正文,為雙方關于《碳酸鋰購銷合同》之蓋章簽署頁)
供方
公司名稱:
開戶行: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賬號:
稅號:
地址:
簽訂日期: 需方
公司名稱:
開戶行:
法定代表人:
經辦人:
賬號:
稅號:
地址:
簽訂日期: